以山東省為例,根據《山東省供熱條例》:
第二十壹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當地采暖期,明確采暖期的起止日期,向社會公布,並根據氣象條件適時調整采暖期。供熱企業不得延遲或者提前結束供熱。
第二十二條在室外溫度不低於供熱系統最低設計溫度、建築圍護結構符合當時供熱設計規範和標準、室內供熱系統運行正常的條件下,供熱企業應當保證采暖期內用戶臥室、客廳溫度不低於18攝氏度。供用熱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不達標的,可以要求供熱企業進行溫度檢測,供熱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檢測。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因供熱企業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的,由供熱企業承擔檢測費用並減免供熱費用,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擴展數據: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山東省供熱條例》:
第三十條供熱企業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的約定,連續穩定供熱,不得擅自中斷或者停止供熱。
供熱期間,因特殊原因需要連續停止供熱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供熱企業應當提前兩天通知用戶;因突發事故,供熱企業應立即組織搶修並向供熱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及時通知受影響地區的用戶。連續停止供熱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供熱企業應當根據停止供應的時間核減相應的采暖費。
第三十壹條未經供熱主管部門批準,供熱企業不得擅自停業。確需停業的,應當在當年采暖期開始前六個月向供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被批準停業的供熱企業應當妥善安排供熱範圍內的相關用戶、設施管理和采暖費,在當年采暖期開始前三個月與供熱企業完成交接,並向供熱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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