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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五章

接受投訴

第三十四條報警服務臺受理投訴範圍110: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人民警察紀律規定,違法行使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不遵守各項執法、勤務、組織、管理制度和職業道德,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也可以設立投訴接待處,電話110,直接負責受理投訴。

第三十六條110報警服務臺應當如實登記投訴,秉公調查處理,並及時反饋。

第三十七條110報警服務臺受理投訴時,應當詢問投訴人被投訴對象的基本情況、投訴的具體內容以及投訴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者家庭住址、聯系方式等主要信息。

第三十八條110報警服務臺應當對投訴內容和投訴人情況嚴格保密,嚴禁向被投訴對象或其他人員泄露投訴內容。

第三十九條110報警服務臺應當根據情況采取相應措施處理投訴。

(壹)對正在進行的公安機關及其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紀守法等方面的投訴,應當責令就近警力提前處理,並通知警務督察部門進行現場調查處理。

(2)以往公安機關及其幹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法律法規等方面投訴的問題。,應當告知投訴人向公安機關紀檢、監察、信訪、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投訴,同時根據具體情況移交同級紀檢、監察、信訪、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調查處理。對110報警服務臺移交的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三)已通過其他渠道提出的投訴或來信來訪,由原受理部門處理。

(4)外地公安機關民警或無隸屬關系的公安機關民警在當地被投訴的,應提前指令就近警力處理,再轉被投訴人所屬單位處理。

(五)對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以外的投訴,可以告知投訴人向相關職能部門投訴,並作出必要的說明。

第四十條具體承辦投訴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開展調查處理,並在受理投訴3日內將調查情況告知投訴人,同時抄送報警服務臺110備查;3日內未能解決的,應當及時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除非投訴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者家庭住址、聯系方式是虛假的,導致無法告知。

第四十壹條110報警服務臺和承辦投訴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客觀公正地調查處理,防止因投訴誣告陷害民警。

第四十二條已經解決的投訴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理得當並歸檔備查。對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投訴,應當及時報告調查結果。

第四十三條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的申訴辦理情況進行審查。發現事實認定、處理程序和處理結果有錯誤的,應當限期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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