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
2、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後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3、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受理、判決和執行。並且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或者以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起訴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起訴書副本壹份,按被告人數復印壹份。起訴書的原件和副本都必須與原件壹起提供。如果原告是個人,必須在“有形人”壹欄簽名。原告是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2、原、被告的身份:
(1)原告為個人的,必要時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和原告戶籍證明;被告是個人的,提供其戶籍證明或暫住證;
(2)原告為單位的,提供其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被告是單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記證。
3.公民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不能親自參加訴訟活動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如果委托人不是律師,提供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4.提供以下證據材料,並按被告人數提供復印件(復印件),按順序編號,列出證據清單,簡要說明證據材料的來源、對象和內容:
(1)證明原告訴權的證據;
(二)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證據;
(三)證明原告投訴的事實和理由存在的證據;
(四)能夠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其他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第129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或者以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