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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有法律效力嗎?急迫的

傳真具有法律效力,但盡量避免作為證據使用。使用傳真作為合同信息,並且要小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是指能夠有形地表現合同內容的形式,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傳真屬於數據電文,即證據形式的書證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提交書證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和節錄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證據材料是復制件,提供者拒絕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的線索,又沒有其他材料證明,對方當事人拒不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因此,司法實踐中否定傳真的法律效力並不常見。通常,傳真在以下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

1.傳真內容經相關方認可;

2.傳真所表達的內容有其他書面證據(文件、信件和電子郵件)或相關事實佐證;

3.發送傳真的壹方保留發送憑證(傳真機有此功能)。傳真本身無法確認是不是對方發的,真假,不客觀。如果對方否認,不能作為證據。

簽訂傳真合同時,壹定要保留證明合同有效性的支持性證據(如文件、信函、電子郵件等)。對於大型合同,最好不要使用這種方法。

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數據合同法律效力的差異。

壹、原始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正本是指經雙方壹致討論後簽字或蓋章的合同文本。原合同是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形式”是最具法律證明力的形式。在證據科學中,原始合同可視為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它是壹種直接來源於爭議事實,能夠單獨直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壹般法院會直接受理。

二、傳真的法律效力

傳真也是壹種書面形式的合同,但與原件相比,傳真性質的不同會影響其法律效力:雙方互相發送並直接修改或確認其內容的傳真可以視為原件,但僅以傳送文字、圖像為目的的傳真與復印件性質相似,屬於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第三,掃描文件的法律效力

從證據的角度來說,掃描文件是壹張圖片,是以復印件的形式存在的,技術上是可以篡改的。因此,掃描文件本身的證明作用很低。除非對方認可掃描件,否則需要提供其他相關證據佐證,形成證據鏈,掃描件可以作為最終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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