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故意,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對被判處死緩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罪犯,同時決定限制和減輕刑罰。
死緩執行中表現較好的犯人,由死緩改為無期徒刑。表現好可以減刑。量刑的流程是,無期徒刑執行期間,如果服刑人員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服刑兩年後可以減刑。減刑的範圍是: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壹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減刑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假釋的,原判刑期執行壹半的時間,從判決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被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刑期壹日。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假釋的時候,刑法規定的刑罰實際執行的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十三年。判決生效前羈押的時間不計算在內。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只有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實際執行15年以上,才能假釋。實際執行時間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