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國有資源枯竭的情況下,可以征用個人財產,但最終要考慮價值減值不可逆、後續影響大、國家難以合理補償的地方。比如在個人或私企的資產中,相對於壹些工廠的生產車間,建議將寫字樓、酒店等商業用房放在征用序列的後面。
因為,就這些場所的商業功能而言,壹旦被征用進行傳染病隔離,其被租戶或住戶選中的可能性以及相應的商業價值都會大大降低。疫情過後,人們出差住酒店,企業租辦公場所,很少有人願意選擇曾經是傳染病隔離區的酒店和寫字樓。有多少人會僅僅因為佩服他們對國家孤立的貢獻而選擇酒店和寫字樓?可能有,但恐怕不多。這種資產功能和價值的喪失,是對個人和企業財產的不可逆損害,國家很難進行合理補償。所以,除非個人或企業自願,或者國家直接收購,可以征用,但作為最後的選擇,不宜先征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實施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報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在集市、影劇院或者其他人員聚集場所的演出;(2)停工、停業或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緊急調動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