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年底,各單位參考員工個人輪崗申請,根據個人培養方向和公司發展需要,統籌確定輪崗崗位和個人,編制並向單位提交崗位輪崗計劃,報集團員工輪崗領導小組匯總審核,編制集團年度崗位輪崗計劃。
計劃的內容必須包括輪崗崗位、人員名單、輪崗崗位、接班人、時間安排等。
原則上發展成管理層的員工主要安排行政管理、策劃、品牌管理、營銷管理、工程管理;技術方向發展的員工主要安排開發、質量、設備、技術。條件成熟時,可以安排在營銷團隊短期鍛煉。
2.根據年度輪崗計劃,各級單位與輪崗人員進行溝通,按月編制具體的崗位輪崗作業計劃並報工作組和領導小組審批備案。
該方案包括輪崗時間、崗前培訓、輪崗導師、交流計劃、工作流程圖、工作目標、定期考核、薪酬等。
3.輪崗前的工作交接和培訓。
到新崗位前辦理工作交接。首先,移交完整的工作文件;二是目前正在進行的工作交接,包括目前的進度、目標成果、相關人員的工作分配等。第三,工作資源的轉移,比如客戶資源,技術資源。
除了常規的崗位業務知識培訓,可以考慮設立輪崗導師,幫助輪崗員工入職。
進入角色,確保平穩過渡。
4.報告。按規定時間(1-2周內)到新崗位報到。
5.輪崗期間的工作考核和工資待遇。
根據崗位輪換類型,同壹部門崗位輪換工資按原崗位工資標準計發,不同部門、不同企業之間崗位輪換給予1-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工資不變,過渡期後執行現行崗位工資標準;崗位評價參照崗位輪換方案內容,結合現行崗位評價標準進行,並與工資掛鉤。
6.輪換期結束。輪崗期結束前壹個月,輪崗工作組將根據工作崗位和人員要求,擬定並實施下壹輪輪崗作業計劃,或辦理人員變動手續。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條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機關舉辦的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社會公益事業。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崗位設置管理涉及事業單位領導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崗位,是指事業單位根據社會職能、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設置的崗位,應當有明確的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