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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和認證的區別

壹、公證與認證的區別

公證是認證的前提。只有先辦完公證手續,才能辦理後續的認證。認證是相對於公證而言的。這裏所說的認證是指領事認證和使館認證。

1.什麽是公證?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證明法律行為、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民事地位、財產權利和合法利益。公證是壹種非訴訟活動。

2.什麽是認證認證,也叫領事認證?是指壹個國家的外交、領事機關證明公證書上公證處或認證機構最後的簽名和印章是真實的。領事認證的目的是使壹國出具的公證文書得到另壹國有關機關的承認,而不是因為對文書上簽名或印章的真實性產生懷疑而影響文書的域外法律效力。領事認證通常只確認公證員、公證機關、官員和負責認證的機關的簽名和印章的真實性,不涉及公證內容本身。

我國目前尚未加入《取消外國公文認證公約》,簡稱《海牙取消認證公約》或簡稱《海牙公約》。因此,無論是外國證件在國內使用,還是中國證件在國外使用,都必須經過公證認證程序,即雙重認證,才能有效使用。

二、繼承公證需要哪些資料?

1.所有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明;

2.死者的死亡證明和註銷證明(兩者缺壹不可);(死亡證明可以是復印件。如果沒有復印件,需要先拿到公證處的介紹信,到妳所在區的衛生防疫站開具死亡證明,也可以在死亡時由醫院開具;如果戶口簿上沒有死者的戶籍註銷記錄,必須提供當地派出所的戶籍註銷證明,如果有,不需要出具註銷證明)

3.所有繼承人與死者的親屬關系證明(如單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所有繼承人需親自到場,如有人放棄繼承,需簽署放棄繼承聲明書;

4.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結婚證、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5.死者的結婚證書;

6.死者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賬單等。;

7.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

三、雙重認證的步驟:

1.雙重認證的文件需要先經過官方機構的公證認證。

2.向外交部下設的認證機構提交公證書,外交部下設的認證機構將為當事人提交待認證的文件。

3.支付外交部公務費、外交部指定機構費、駐華使館官方認證費。

4.如果公證文書不符合外交部和使館的要求,申請人應自覺重新辦理公證文書,並在再次受理時另行付費。

法律依據

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可以受理:

(壹)申請人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

(二)申請人之間對公證事項沒有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法》第十壹條規定的範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範圍。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符合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條件的,公證機構應當受理。

公證機構對不符合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因不符合本條第壹款第(四)項要求而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可以受理公證的公證機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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