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全稱環境保護,是指人類為解決現實或潛在的環境問題,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系,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采取的各種行動。其方法和手段包括工程技術、行政管理、創新研發、法律、經濟、宣傳教育等。
環境保護也就是人類自覺保護自然資源,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止自然環境受到汙染和破壞;必須對被汙染和破壞的環境進行綜合治理,創造適合人類生活和工作的環境。環境保護也是指人類為解決現實的或潛在的環境問題,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系,保證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而采取的各種行動。其方法和手段包括工程技術、行政管理、法律、經濟、宣傳教育等。其主要內容如下:
1.防治生產生活活動造成的環境汙染,包括防治“三廢”(廢水、廢氣、廢渣),防治工業生產排放的粉塵和放射性物質,防治噪聲、振動、惡臭和電磁微波輻射,防治交通運輸活動產生的有害氣體、液體和噪聲,防治海上船舶排放的汙染物,防治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學品,防治城市生活排放的煙塵。
2.防止建設和開發活動造成的環境損害,包括大型水利工程、鐵路、公路幹線、大型港口碼頭、機場和大型工業項目造成的汙染和損害,填海造地和造湖活動對環境造成的損害、汙染和影響,海上油田、海岸帶和沼澤地的開發,森林和礦產資源的開發,新工業區和新城鎮的建立和建設;
3.保護具有特殊價值的自然環境,包括為珍稀物種及其生存環境、特殊的自然發展歷史遺跡、地質現象、地貌和景觀提供有效保護。
法律依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指定的地點和時間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按規定時間放置在指定的收集地點。在實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賓館、飯店、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分別收集、貯存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交由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運企業收運,並運送至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場所。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