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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馳名商標有哪些保護?

知名目標的延伸保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禁止不當註冊。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權益的,商標局可以駁回其註冊申請。已經註冊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

2.禁止不當使用。在非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並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註冊人有某種聯系,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權益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

3.禁止將其用作商號。自馳名商標被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壹部分,可能引起公眾誤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註冊;已經註冊的,馳名商標的註冊人可以請求撤銷。我國修改後的《商標法》第十三條將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擴大到非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確立了馳名商標的延伸保護。

馳名商標,又稱馳名商標,最早出現在1883年簽署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中。中國於1984年加入該公約,成為其第95個成員。與其他已加入《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壹樣,根據公約的規定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的法律保護,已成為中國商標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三條相關公眾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請求該馳名商標保護。

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抄襲、模仿或者翻譯的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引起混淆,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認定為辦理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a)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的使用期限;

(三)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記錄;

(5)使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註冊審查和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可以根據審查和處理案件的需要,對該商標的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處理商標爭議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辦案需要,對該馳名商標作出認定。

在審理商標民事、行政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對馳名商標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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