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以年齡判斷行為能力是客觀標準;而人的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是壹個主觀問題。壹個人即使年滿十八周歲,如果患有精神病,仍然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根據壹個人的精神狀態和精神疾病判斷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因為涉及到壹個公民的權利能力,所以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
1.申請人必須是精神病人;
二是必須由利害關系人申請;
3.通過法定程序宣布;
第四,必須由法院以判決書的形式宣布。宣告或者註銷壹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壹個必要行為。壹個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後,如果經過治療恢復,恢復了民事行為能力,但未被撤銷,那麽他此時的行為屬於效力未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