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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商業糾紛的方式有哪些,各有什麽特點?

商事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談判、調解、仲裁、訴訟等。在具體案件中,合同糾紛的解決應當根據爭議事項的實際情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法律判斷。

1.商業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是什麽?

1.談判

在友誼的基礎上,合同雙方可以通過相互協商來解決爭議,這是最好的辦法。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有關機構調解。比如壹方或雙方是國企,可以找上級部門調解。上級部門應該明辨是非,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而不是行政幹預。當事人也可以請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院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又不願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後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提請法院司法解決。除上述壹般特征外,有些合同還有其自願性特征,如涉外合同糾紛,可參照外國法律而非我國相關合同法解決。

二、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

1.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的,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根據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交貨方式的,貨物交付地為合同履行地;自行交貨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木材和煤炭的托運或交付應在貨物裝運地進行。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與合同約定的交貨地不壹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財產作為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應在投資者主要義務履行地履行。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約定,是指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條款或者訴前達成的選擇管轄協議。

7.合同當事人之間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8.保險標的為運輸工具或者在途貨物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註冊地、運輸目的地或者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9.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合格產品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和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的具體處理方式需要雙方根據實際合同事項進行處理。如果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可以聘請律師來界定。如果存在侵權,那麽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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