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與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被批準後,申請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解釋本條是關於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和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以及專利權的歸屬問題。
1.由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完成的發明創造,可以是單位之間的合作(如科研機構、高校、企業之間的合作),也可以是單位與個人之間的合作,也可以是個人之間的合作。合作方式可以是各合作方根據分工承擔壹項發明創造的不同部分或階段,也可以是壹方或多方負責提供資金、設備、場地等物質條件,另壹方或多方負責技術開發活動。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合作各方可以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準後專利權的歸屬,以及合作各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合作各方未就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達成協議的,根據本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發明創造的壹方或者各方所有。發明創造合作各方共同參與完成的,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取得的專利權歸合作各方所有。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當事人壹方轉讓其專利申請權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各方有優先受讓權。”“合作開發的壹方放棄其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壹方單獨申請,也可以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壹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對於合作中各方共同完成的發明創造,各方應當作為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當然,在實踐中可以選擇壹方作為其他方的代表辦理相關專利事務),未經其他方同意,壹方或者多方不得提出專利申請。對此,合同法上述條款規定:“合作開發的壹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壹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2.單位或者個人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準後專利權的歸屬。根據民法通則,在委托合同關系中,受托方根據委托方的委托處理委托事務,處理委托事務的風險由委托方承擔;同時,處理委托事務所取得的成果也應當歸屬於委托人。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受托人支付費用和報酬。因此,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接受委托取得的專利權屬於委托方。為了保護實際完成發明創造的壹方的利益,我國專利法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取得的專利權屬於完成發明創造的壹方,即受托人。當然,委托方與受托方根據協議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歸委托方所有還是歸雙方所有,依協議而定。對此,我國《合同法》第339條也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