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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依法成立後有哪些法律效力?

收養關系的成立和終止不同於自然血親關系。作為壹種獨特的法律關系,收養行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養是民事法律行為。收養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也關系到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各國法律對收養行為和收養關系進行規範和調整。收養的成立和生效需要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同時也要履行法定程序。(2)收養是改變親屬地位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收養關系成立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產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之間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消失。但是,被收養人與生父母及其親屬之間的血緣關系仍然存在,禁止近親結婚的法律對他們仍然具有約束力。

(3)收養只能發生在非直系血親和無血緣關系的人之間。收養的目的是確立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所以收養只能發生在旁系血親的長輩和後代之間,或者沒有血緣關系的人之間。

(4)收養關系是虛構的血緣關系。通過收養,養父母和養子女具有與生父母和子女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所以也稱“準血緣”,即法律發明的血緣關系。虛擬血緣不同於自然血緣,可以依法產生或解除。

收養的效力是指收養關系成立後的壹系列民事法律後果。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成立後,會產生以下效力:

1.養父母和養子之間是虛構的直系血親關系。《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法》的規定。”

2.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有直系血親或者旁系血親關系。《收養法》第23條第1款規定:“被收養的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關於子女與父母近親屬的法律規定。”

3.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和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但養子與自然血親的血緣關系並未消除。婚姻法關於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的規定,也適用於養子女、生父母和其他近親屬。

4.關於養子的姓氏。《收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被收養的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這壹規定具有任意性,即不強制被收養子女改姓,但現實生活中被收養子女隨親生父親、母親姓的情況並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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