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法律規則中關於有關部門適用規則的條件和條件的部分,即法律規則在何時、何地、對誰適用,法律規則在什麽情況下對人的行為具有約束力。
2.假設條件通常包括兩個方面:
1主體條件:法律規則所針對的主體。
2事件條件:法律規則所針對的行為類型。
3.判斷假設條件的標誌:法律規則中由“如果”引導的部分或者可以由“如果”引導的部分,都是假設條件。
第二,法律規則的行為模式。
1.定義:它是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具體行為方式的部分。根據行為要求的內容和性質,法律規則中有三種行為模式。
2.類型:
(1)以權利為內容的“可能模式”:標誌是“可以”或“有什麽樣的權利”。
(2)以積極義務為內容的“應當方式”:標誌是“應當”或“必須”。
(3)以消極義務為內容的“不做表率”:標誌是“不”或“不”。
3.法律後果:有兩種——積極的法律後果和消極的法律後果。
(1)肯定的法律後果:與行為模式的要求相壹致而獲得的法律後果。
(2)消極法律後果:與行為模式要求不符的法律後果。
三、法律原則的適用條件
在具體案件中適用法律原則有三個主要條件:
1.只有當規則用盡時,法律原則才能適用。法律原則在彌補規則漏洞方面的作用更大。
2.除非為了在個案中實現正義,否則不應放棄法律規則,而應直接適用法律原則。所謂個案公正,就是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除非法律規則的適用會導致明顯不可容忍的不公正的裁判結果,否則不能放棄適用規則的原則來裁判案件。
3、沒有更有力的理由,不得適用法律原則。
註意:
1.當不同法律原則之間存在競爭時,關系是平衡的,即以重原則為準,兼顧輕原則。當不同法律規則之間存在競爭時,這種關系是互斥的,即壹個規則有效,另壹個規則無效。
2.由於法律原則內容寬泛抽象,在適用過程中高度依賴法官的個人平衡,因此適用原則裁判案件的自由裁量權比較大。出於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目的,法律規則在司法判決中具有通常的優先權,法律原則往往起到填補規則漏洞或糾正機械適用規則導致的明顯不公結果的作用(補洞+糾偏)。
重點: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的適用需要重點關註法律規則的行為方式和法律原則的適用條件。
考查:在考題中,如果命題人給大家壹個具體的條文,讓大家具體判斷這個條文是代表規則還是原則,就要註意內容是否詳細清晰,用部門法的知識來判斷,看這個條文是否能對應部門法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