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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的仲裁是不允許二審審理起訴的吧?那妳拒絕接受就只能忍了吧?

不得二審或起訴,但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四條裁決適用於下列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九條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沒有仲裁協議;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發現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第61條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當通知仲裁庭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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