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村幹部是否適用貪汙罪。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進行某些行政工作時,屬於“其他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人”。有貪汙罪的,適用貪汙罪。
二、相關法律法規
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NPC常委會討論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從事什麽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解釋如下: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成員協助人民政府進行下列行政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壹)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災款物管理;
(二)管理社會對公益事業的捐贈;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征收補償費的管理;
(五)征收和繳納稅款;
(六)計劃生育、戶籍和征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工作。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關於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四條賄賂罪、貪汙罪、第三百八十五條貪汙罪、第三百八十六條賄賂罪的規定,適用於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3條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汙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
以上知識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進行某些行政工作時,屬於“其他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實施腐敗的,以貪汙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