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主要包括三個環節:①提交離婚申請材料和材料審核;②離婚冷靜期屆滿;③辦理離婚證。
離婚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材料。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後,離婚30天冷靜期開始計算。冷靜期屆滿後,雙方需在30日內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證,雙方婚姻關系自領取離婚證之日起解除。
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未共同申請證明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雙方婚姻關系未解除。壹方再次向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的,需要重新計算離婚冷靜期。
所以如果想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最短可能31天,最長可能60天。
2.訴訟離婚
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可以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兩種方式的時間規定不同。
①訴前調解
當事人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後,法院在正式立案前會有壹個訴前調解流程,即由法院安排的調解老師詢問雙方是否接受調解。如果雙方同意離婚,並就離婚方案達成壹致,雙方可以在訴前調解階段離婚,法院會出具相應的調解書和離婚證,相當於離婚證。如果不能達成壹致,調解老師會將案件移送法院立案。
各地法院的訴前調解時間有壹些差異,壹般在1 -2個月左右,具體看受理法院的安排。
②正式訴訟
如果進入正式訴訟程序,離婚訴訟需要遵循審理期限的規定,法院壹般需要在相應的審理期限內完成案件的審理。
正式訴訟包括壹審和二審,壹審還涉及不同的審判程序:
壹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如果適用普通程序,試用期為6個月。離婚案件涉及二審的,二審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如有特殊情況,法官可申請延長相關審理期限。審理涉及公告、審計、評估、評議的案件,相關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
壹般來說,協議離婚有最低期限,至少需要30天的冷靜期,而訴訟有最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