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確認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遭遇碰撞、碾壓、刮擦、側翻、墜車、爆炸、火災等交通事故的情形。,造成人員或牲畜傷亡、車輛損壞、建築物倒塌等。,並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條件是:
(1)交通事故當事人壹方必須使用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對另壹方的範圍沒有要求。
(2)交通事故發生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範圍內。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中定義的“道路”具體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壹定公共通道的場所。
(3)事故屬於交通事故的,壹方車輛必須處於行駛狀態,否則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4)事故當事人主觀上有過失(包括過失或過於自信),在行車過程中或行人中至少有壹方有過錯,造成壹定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否則不構成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的定義和要素
根據法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因過錯或者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應具備以下要素:
(1)壹定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比如行人在移動中與行人發生碰撞,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
(2)發生在路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屬單位管轄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出入的場所;
(3)它發生在運動中。它是指車輛行駛或停車時發生的事件。如果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與車輛發生碰撞或者上下車過程中發生的擁擠、摔倒、人員傷亡的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
(4)出事了。指碰撞、碾壓、刮擦、翻車、撞車、爆炸、火災等現象之壹;
(5)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人為的。指事態是由事故當事人(肇事者)的過錯或意外行為造成的。如果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不屬於交通事故;
(6)必須有危害後果。損害後果僅指直接損害後果,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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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人行橫道設施的,應當劃出人行橫道,並設置警示標誌。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準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