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電子郵件屬於法律證據範疇的電子數據。合法真實的電子郵件具有法律效力。在訴訟中,當事人可以通過軟盤向人民法院提交導出的郵件。經對方質證無異議的,可以打印,雙方簽字。對方當事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現場勘驗的方法收集證據,現場勘驗筆錄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當場簽名。雖然電子郵件是以電子信息的形式傳輸和接收的,不像傳統書證那樣高保真,被篡改後也不容易識別,但電子郵件也有自己的優勢,即它的發件人和收件人是唯壹的,每個電子郵箱對應壹個唯壹的用戶,它的互聯網賬號、密碼和用戶名在較短的時間內也是唯壹的。可用於判斷電子郵件真實性的因素有:(1)將電子郵件與其他證據進行比對,必要時要求相關人員進行對質;(2)檢查電子郵件地址是從互聯網服務提供商處獲得的還是免費註冊的。壹般來說,前者比較靠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標的物;(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