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職責:模範遵守和執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二、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按照會議日程,積極參加各項活動,依法履行會議期間的各項職責。三是根據鄉鎮人大主席團及其代表小組的安排,在閉會期間積極參加學習、調查、視察、評議等各項活動。四、密切聯系人民群眾,經常聽取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積極為人民說話,敢於為人民利益說真話,實事求是地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五、在自己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積極宣傳國家政策和法律,做好群眾工作,協助同級政府和本單位及時化解社會矛盾,依法開展工作。不及物動詞自覺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維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人民合法權益,敢於同社會腐敗、違法行為、錯誤傾向和壞人壞事作鬥爭。七、忠於職守,廉潔自律,關心群眾,團結同誌,堅持向選民報告工作,自覺接受選民監督。八、積極完成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及其代表小組委托的任務,帶頭完成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單位依法交辦的任務,在生產、工作和各項社會活動中發揮領導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法律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成員,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成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誌,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參與行使國家權力。
第三條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壹)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與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的審議,發表意見;(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罷免等。;(三)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表決;(六)獲得依法履行代表職責所需的信息和各種保障;(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條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二)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議案、報告等問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三)積極參加統壹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演出活動;(四)加強學習和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履行代表職責的能力;(五)密切聯系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六)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七)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