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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貨物的稅收政策

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貨物的稅收政策

為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促進貿易高質量發展,現將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貨物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1.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年內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碼項下申報出口的商品(不含食品),但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因滯銷或退貨退運進境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征收的出口關稅允許退稅,出口時征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參照國內貨物退運的有關稅收規定執行。其中,監管碼1210項下的出口商品,自離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之日起6個月內退運至境內區外。

2.符合第壹條規定的貨物已辦理出口退稅的,企業應按現行規定辦理退稅。企業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申請免征進口關稅、進口增值稅和消費稅,並辦理出口退稅。?

3.第壹條所稱“原狀復運進境”,是指出口貨物復運進境時的最小商品形態應當與出口時基本相同,不得添加附件或者零部件,不得進行加工或者改裝,但經開箱、化學檢驗、安裝調試後仍可視為“原狀”。退回的進口貨物應當未使用過,但經試用後才能發現質量低劣或者經顧客試用後能證明該貨物被退回的除外。

4.對符合第壹條、第二條、第三條要求的商品,企業應提交出口商品報關單或出口報關單、退貨原因說明等。證明貨物確為因滯銷或退貨而退運回國的物資,並對物資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對因滯銷而退貨的商品,企業應提供《自行聲明》作為退貨原因的說明材料,承諾因滯銷而退貨;對於因退貨而退回的商品,企業應提供退貨記錄(包括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上的退貨記錄或拒收記錄)和退貨協議作為退貨原因的說明材料。海關據此辦理退運、免稅手續。

五、企業偷稅、騙稅等違法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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