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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傳喚程序

(壹)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遲到通過的,由執法人員填寫《傳喚證》並提交領導審批後,簽發《傳喚證》。

(二)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到案後,應當及時進行訊問核實,並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將口頭傳喚情況記入訊問筆錄。

傳票的流程是怎樣的?

執行傳喚任務的辦案人員應當向被拘留人出示證件。

證明文件不是指工作許可證,而是指傳票中使用的法律文件。

法院、檢察院用傳票,公安機關用傳票。沒有證明文件的強行傳喚是濫用權力。

所以在被舉報之前,如果要求執行傳票的人出示證件,必須出示。

只有在犯罪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出示警官證後才能口頭傳喚。

口頭傳喚的,應當在訊問筆錄中寫明沒有拘傳證的理由。

強制傳喚時間:強制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只有案情特別重大復雜的,拘留才能超過12小時,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超過24小時。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使用傳喚證進行傳喚。人民警察可以通過出示人民警察證口頭傳喚當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達的過程、到達時間和離開時間。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需要傳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款規定。對無正當理由違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的嫌疑人和其他依法可以傳喚的違法嫌疑人,經派出所所長、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準,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家屬。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適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壹款第五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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