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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有沒有法律禁止養動物當寵物?

1,野生動物保護法列出了保護動物,當然也不允許個人隨便當寵物;

2.國外嚴格立法禁止大型寵物狗。我們首先要保護人類的安全和不養狗的人的權利。

(1)在美國,為帶寵物狗的人服務的律師給客戶的第壹條法律建議是:“無論妳的寵物狗多麽溫順和值得信賴,永遠不要把孩子和老人單獨留給大型犬。否則,妳的家人受害後,妳將承擔刑事責任。”

(2)在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國家,案件的判決遵循以往的判例,現在越來越多的判例支持“限制/禁止飼養某些犬種”的法律,也就是說,禁止飼養的大型犬品種越來越多。這些國家恰好是英聯邦國家和美國,幾乎所有人都養狗。

(3)1991年,英國通過了“限制/禁止飼養某些大型犬種”的預防性法案《危險犬類法案》,規定“被禁止飼養的犬只可以立即沒收銷毀”。

(4)澳大利亞,寵物狗的理想國度,對大型犬品種的控制是世界上最嚴格的。違者將受到懲罰,犬只將被沒收或銷毀。

在愛狗如命的澳大利亞,確實允許飼養大型犬種作為寵物,但屬於特殊的“限制養犬種”。澳大利亞各郡現行的所有伴侶動物條例、貓狗管理法、犬類法,對“北美牛頭犬、日本土佐犬、阿根廷杜根犬、巴西費勒犬、阿根廷獒犬”等品種都有特殊限制。在任何地方,主人都必須佩戴不短於規定長度的約束帶和防止咬人的口套,任何地方都必須有明確提醒“惡狗在此”的警示標誌。

沒有執行上述標準的狗主人將受到懲罰,他們的狗將被沒收或銷毀。

大型寵物狗要想在澳洲享受和國內壹樣的自由奔跑待遇,只有在不毛之地的中沙漠牧場才有可能。如果他們在城市街道上遊蕩,唯壹的結局就是被殺死。

(5)美國阿拉巴馬州關於“惡犬和危險犬”的法規規定:

“下列犬種被認為是危險的:比特犬和金絲雀...只有主人可以擁有符合數量和用途登記的大型犬...所有登記在冊的危險犬種產下幼犬,主人必須在幼犬出生6個月後將其送出當地市政府管轄範圍或交給當地動物收容所銷毀。如違反此條,狗主人所飼養的幼犬將被立即沒收銷毀。養狗者可被罰款50-500美元或/和拘留不超過30天。”

3.禁止養大型寵物狗,但是愛狗養狗的人的權利也必須得到保護!

(1)世界上只有法律法規禁止飼養大型犬種作為寵物,保護特定用途犬的福利,沒有法律法規滅絕大型犬種。

(2)英美法系要求立法的正當程序:“當政府機關要合理剝奪公民的私有財產時,必須讓公民有被註意和被傾聽的權利”。

因此,北美和英聯邦國家的動物保護組織和養狗俱樂部憑借這壹條款,不斷向最高法院上訴,反對禁止飼養大型犬的法律,並敦促議員提出廢除惡狗法的議案。雖然上訴壹再被駁回,動議不能成為法律草案,但他們的努力也有助於修訂法律和執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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