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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認購優先權可以限制嗎?

《公司法》相關規定的缺陷,在壹定程度上造成了股東新股優先購買權在我國股份公司運作的實踐中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不僅廣大小股東對新股優先購買權的保護普遍處於無序狀態,而且忽視了國有股股東的相關權利。以至於公司每發行壹次新股(無論是“增發”還是“配股”),原始股東的持股比例就被人為稀釋壹次,原始股東的合法權益不斷被侵蝕。對原股東新股優先購買權的侵害,壹般表現為公司發行新股時所作的股東會決議損害了原股東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認購新股的權利。事實上,公司的壹些股東出於各種目的,利用資本多數決原則,通過股東大會損害其他股東的權益。因此,在法律形式上,公司與股東的關系往往體現為大股東與小股東的關系。1.請求公司股東大會對公司發行新股作出新的決議,確認原股東對新股的優先購買權。如果公司章程已經規定了股東的新股優先購買權,被侵害的股東的請求權基礎首先是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可以直接援引公司章程的規定反對公司股東會的決議,請求保障其新股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沒有具體規定的,被侵害股東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137條第(四)項的規定。當然,只有在股東大會關於公司發行新股的決議沒有明確涉及“擬向原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和數量”的情況下,才能采取這種做法。前面已經分析過,如果股東大會在決議中明確決定不向原股東發行新股或者只向原股東發行部分新股,不能認定為違反《公司法》,股東此時應該照做。以下兩種方式。2.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宣布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撤銷,對公司和股東都有約束力,基於其自身的正當性。如果決議本身不合法,就不應該有上述效果。此時,相關決議就是所謂的“有缺陷”的決議。股東大會決議違法有兩種情況。壹是內容違法,即其決定的事項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此類決議壹般被視為當然無效,任何股東都有權主張其無效;二是形式違法,即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或決議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這類決議壹般被認為是可撤銷的決議,股東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公司股東大會作出的侵害原股東新股優先購買權的發行新股決議,在內容或形式上違法的,被侵害的股東可以通過訴訟向法院主張宣告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予以撤銷。被侵害股東主張的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111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股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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