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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言論自由」需要註意什麽?

壹段時間以來,“驚世駭俗語錄”不斷,個別公務員面對輿論監督,聲稱“抹黑我就是抹黑鳳姐”;在群眾面前講道理,說“妳什麽都不是...妳知道我是誰嗎?”;面對記者的采訪,我問:“妳是要替黨說話還是替人民說話?”這樣的話在群眾中造成了不好的影響。

但也有人,包括個別公務員,認為這是公務員個人的“言論自由”。的確,公務員既有公職身份,也有個人身份。作為個人,自然享有憲法和法律保障的各種權利。我們黨歷來提倡講真話,說實話,甚至允許“說錯話”。法律甚至規定人大代表可以在會議期間免於發言,以鼓勵自由表達意見。那麽,這是否意味著公務員可以胡說八道呢?

與普通公民相比,公務員的“言論自由”受到更多限制。許多國家規定法官不得利用言論自由泄露審判秘密,公務員在履行職責時無權向公眾發表個人意見。我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禁止公務員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也要求法官不得對具體案件和當事人發表不當言論。這是因為,作為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人,公務員在職場乃至其他壹些場合的言論,都會被解讀為官方意誌。作為掌握公權力、承擔特殊義務的公務員,其權利應該受到壹定的限制,這是現代社會的壹個基本政治和法律常識。

就像公務員不準經商,必須申報個人財產,出境自由受到限制壹樣,公務員的“言論自由”也和其他公民壹樣,不僅受到法律的約束,還受到身份、黨紀、政紀的約束。

我們提倡“知無不言,言無不盡”,但這種言論要建立在組織紀律的基礎上,建立在“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基礎上,建立在調查研究和慎重考慮的基礎上。

當然,當大家都說錯的時候,問題是如何看待這個“錯誤”。我們再怎麽解放,也不能允許違背執政原則和政治倫理的謊言。不能“治病救人”,不能允許掩蓋錯誤,甚至拿“言論自由”當擋箭牌。

自由同時意味著責任,公務員要謹言慎行。如何看待自己的“言論自由”,如何尊重公民的“言論自由”,需要公務員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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