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社會保險的法律規定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了保障公民在生老病死情況下的基本需求,依法實施的壹項社會保障制度。在我國,《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
第二,公司只交養老保險的問題
如果公司只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而忽略了其他四項保險,那麽這種做法就是違法的。因為社會保險是壹個整體,各種保險都有其特定的保障功能和作用,不能割裂開來。僅僅繳納養老保險並不能完全保障員工的權益,也不能滿足員工面對不同風險時的保障需求。
第三,員工權益的保護
員工是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員工權益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如果公司只繳納養老保險,那麽員工在面臨醫療、失業、工傷等風險時,將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這不僅損害了員工的利益,也影響了企業的穩定和發展。
四。法律責任和風險
對於只繳納養老保險的公司,壹旦被勞動監察部門發現,將面臨法律制裁和經濟處罰。同時,員工權益受損後,還可能通過法律途徑向公司尋求相應賠償,進壹步增加公司的法律風險和經濟負擔。
總而言之:
壹個公司只交養老保險是違法的,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社會保險制度的要求。公司應為員工繳納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五項社會保險費,以充分保障員工權益和企業穩定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10條規定: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58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72條規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