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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經濟和法律規範是什麽?

(壹)禁止壟斷法

到了宋代,商業得到了空前的發展,唐代的“市場坊”制度被廢除。商人的貿易活動不受地域和時間的限制,而體現“抑商”政策的壟斷法涉及的範圍更廣。在宋代,壟斷被視為獲取財政收入的重要方式之壹。除了傳統的鹽、酒、茶、明礬、鐵、煤等礦產外,都被列為禁種。

禁酒法中,鹽法、茶法、酒法最為重要和完備。鹽法是關於鹽的烹飪、貿易和販運的法律。鹽的生產完全由政府控制。中央有三鹽鐵使,地方有產鹽區和商埠專賣商店。至於運銷,分為官運和商運。官方銷售由市易事務局獨家控制,商業銷售由官方控制,或者是代銷,禁止私下銷售。走私鹽壹兩,走私四十,二兩加壹,壹年二十斤,市二百斤。但由於官鹽價格高昂,民間商販屢禁不止。

酒法是關於酒的釀造、稅收和特殊性能的法律。在宋代,酒的特殊表現被稱為“闕遺”。官方政府嚴格控制酒的生產和銷售,稅收也很重。後人評價“宋無此事”。

(2)市場管理法

宋代市場管理的法律規範可見於《宋刑法典》及相關法令。

熙寧五年頒布《市場易法》,這是王安石變法時期制定的壹部專門的市場管理法。這部法律的主要內容是在京都開封設立電子商務事務所,作為管理市場和調節價格的專門機構,從而控制商業貿易。政府撥款100萬元平抑物價,並根據市場情況從商人手中購買或出售商品。通過充裕的資金,可以買到市場上滯銷的商品,壹旦市場需要,可以批量向商販賒購,達到平抑價格,控制市場的目的。

實行“史”有利於市場經濟的穩定和國家的集中管理。因此,“施”在開封府實施後,各地紛紛推行。

(三)對外貿易法律法規

宋代是中國封建時代探索對外貿易,尤其是海外貿易的重要時期。從宋初開始,人們被派往南海國家吸引商人。北宋海外貿易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以“貢”、“還”為名的官方貿易和民間貿易。作為貢品或禮品的貨物免征營業稅,而民間貿易則需納稅。

宋代對外貿易法規有詳細規定,並設立專門的對外貿易機構,以市舶司為主,主要負責接待中外使節和商人,征收稅率,管理商品交換,結交外國客戶。宋朝還確定了外貿征稅的基本標準,規定禁止販賣人口和制造武器物資。

宋代在對外貿易交易中,註重維護外商的合法權益。宋代來華進行貿易的外商,只要獲得市舶司頒發的“驗訖標誌”或其他官方文件,其合法利益就受到保護,可以在中國定居。在西寧,有大量的“帶著妻子和孩子住在廣州的外國人”。外商在中國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當壹個外國商人在中國與中國人發生法律糾紛時,宋代刑法典對“外國人”的規定與唐代相同:“同種外國人犯罪,按自己的風俗,異種犯罪,按法律處理。”說明在涉外糾紛中基本采取屬地主義和個人主義相結合的法律適用原則。

宋代鼓勵海外貿易的政策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為了吸引外商,擴大海外貿易,宋朝制定的調整中外貿易的法律,在中國古代法制史上是獨壹無二的壹頁,無疑超過了唐朝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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