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山河,路過山河,都體現了這個理論。作為規範人類行為的法律,
它也相應地反映了這壹理論。
隨著城市的形成和發展,生活垃圾越來越多。為了解決城市垃圾問題,歷代統治者制定了法律
制定了相當嚴格的法律。現代人看到這些規律會毛骨悚然。《韓非子·內藏論》所作“殷之法,棄灰歸道者必斷手。”既然煙灰是垃圾,居民隨意將垃圾丟在馬路上會受到斷手的刑法處罰。同樣是亂扔垃圾。《漢書·五行誌》說,“秦連比鄰而坐之法,擲灰於道。”不僅僅是刻在臉上,刑法也是相當苛刻的。《唐律略論》雲:“穿墻汙者,杖六十;不管誰從水裏出來。主人不能不犯同樣的罪。我的愚見是:我有60個職員來刺穿洞壁,把大街小巷的臟東西弄出去。直接出水的都是無辜的,主子也沒辦法,跟罪壹樣。據說在‘侵巷街’下,本部合並禁約,忍不住者與囚同坐。”根據唐朝的法律,隨便亂扔垃圾的人將被罰60下。
主管部門監管不力,會壹起定罪。砍手,臉上刻字,鞭笞,比起今天人道民主的法律,已經夠苛刻了!生活在太平盛世,我們應該感到幸運和感恩。今天的城市垃圾問題比古代更嚴重。
幾百次了。垃圾問題的處理直接關系到每個公民的長遠生存,所以我們每個人都應該自覺提高個人環保意識,科學處理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