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條約在國內適用的壹般理論
相關條約在中國的適用實際上是壹個國內法與國際法關系的問題。國際上通常有壹元論和二元論兩種學說,壹元論中有所謂國內法優先論和國際法優先論之分。
國內法優先,主張國內法效力高於國際法,壹切以國內法為準。這種說法是否實際上決定了國際法的效力。國際法的優先性是主張國際法的效力高於國內法,所有國內法都必須服從國際法。這種說法也是錯誤的,因為這無異於否定壹個國家的主權,從而允許壹個國家以國際法為借口幹涉其他國家的內政。可見,壹元論的兩種觀點都是片面的。二元論屬於平行論,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不是從屬關系,而是平行關系。它們有不同的基礎和性質,各有適用範圍,分別形成兩個獨立的法律體系。如果國際法要在國內適用,它必須通過某種國家行為被接受為國內法。這是壹個比較現實的觀點。
二。適用於國內條約的國際法規則
國際法在壹般原則上規定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壹方面,條約必須遵守,各國不能用國內法改變國際法。在這方面,《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7條明確規定,“各國不得援引國內法的規定作為不履行條約的借口”。另壹方面,內政不能幹涉,這也是當代國際法的壹個基本原則。國際法不能幹涉壹個國家根據主權原則制定的國內法。凡是不承擔國際義務的事項,都屬於國內管轄,受國內法規範,不屬於國際法範圍。
我們應該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雖然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但卻有著密切的聯系。既然壹個國家既是國內法的制定者,又是國際法制定的參與者,那麽在制定國內法時就應該考慮國際法的要求,在參與國際法制定時也應該考慮國內法的規定。這樣兩者互相滲透,互相補充,壹般不會有沖突,或者即使有沖突,壹般也是可以調整的。至於保證條約在國內適用或調整條約與國內法關系的具體方式,這屬於各國國內法規定的事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