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的貪汙賄賂、挪用公款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6.12.25法法發[1995]23號)根據《決定》第十壹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決定》第十壹條規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視為“數額較大”,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進行違法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挪用案件發生後,人民檢察院不返還本單位資金的,依照《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80 1改為18+0的決定》2013 18發布,2018實施。(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挪用國有資金如何定罪的批復(2000.2.16法釋[2000]5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妳院蘇高法[1999]94號《關於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可否作為挪用的問題》經研究,批復如下:如a 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國有資金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沒收非法收入,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三條: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買賣、挪用、出借客戶賬戶內的證券或者以客戶的證券作為擔保物,或者未經客戶委托挪用客戶賬戶內的資金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責令關閉或者吊銷責任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上是刑法修正案九對挪用資金罪的解釋。總的來說,新規在挪用資金方面更加全面,挪用的主體不再局限於國家工作人員。普通人只要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挪用資金,也可以認定為挪用資金罪。但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頒布前的行為不溯及既往。因為實踐中的情況不壹樣,邊肖建議,妳可以在把具體情況告訴律師後,獲得專業的建議,這樣更有利於妳問題的快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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