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分為總綱、人民、元老院,建立君主專制制度,決定了中國是“主權在民”的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它體現了孫中山的民權學說,樹立了君主專制不合法、民主合法的觀念,提升了國人的民主意識。
特點:
幾乎所有的臨時憲法都采用了西方資產階級和國家的三權分立。總綱規定“中華民國以參議院、臨時總統、國務委員、法院行使主權”。參議院是最高立法機關,由“各地選出的參議員”組成。
臨時總統和內閣是最高行政機關。它有權決定所有法律、預算和決算、稅法、貨幣制度和度量衡標準,並籌集公共債券;選舉臨時總統和副總統;彈劾總統和國務委員對臨時總統行使的重要權力有同意權和最終決定權,如任命國務委員和外交大使及部長、宣戰、媾和、締結條約和大赦等。
擴展數據: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頒布意義
《臨時約法》關於人民權利義務的規定雖然沒有超出西方資產階級憲法中民主自由的壹般原則,但這是舊民主革命時期無數革命者追求的東西,它表現了資產階級最大限度的民主精神。
各民族壹律平等,人民享有包括參政權利在內的壹系列自由民主權利的規定,對長期遭受野蠻封建壓迫和人身奴役的中國各族人民是鼓舞人心的。它激勵和鼓舞著人們去爭取真正的民主政治,其意義不可低估。
至於“人民有保有財產和經商的自由”這壹規定,看似籠統,但如果考慮到當時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性質,就不難發現,這壹規定雖然保護的是全體財產所有者,但主要保護的是民族資產階級。
它雖然保護了資產階級的剝削自由,但也使民族資產階級有可能在法律的保護下,沖破自己封建勢力和外國帝國主義的壓迫和束縛,發展資本主義。因此,這是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基礎,其進步意義不容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