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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如何分割補償安置款(配套房)

根據協議,被拆遷人將獲得69萬元補償款和兩套配套房屋。張先生能否主張分割拆遷款或者分配配套房?張先生將如何維權,是起訴動遷組(拆遷)還是起訴繼母等兄弟姐妹?案例二:2004年,龔女士與父母、弟弟申請了壹處建築面積為210平方米的農村宅基地。後來龔女士在盧灣區結婚,搬出了房子。目前,因拆遷,他們的父母和弟弟在未征得龔女士同意的情況下,與拆遷組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分得四套房屋用於拆遷。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沒有龔女士的名字,其父母也不同意將房屋分配給龔女士。龔女士能拿到拆遷的配套房嗎?在找到正確的法律路徑之前,明確其法律關系和主張依據是前提。我們認為,無論是否與拆遷有關,上述兩種情況都屬於家庭成員分割財產的關系,即財產(房屋)有關聯。第壹種情況,有爭議的房屋是遺產,但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並未分割。第二種情況,爭議房屋處於* * *和* * *,沒有分割。在中國的傳統觀念下,只要父母壹方健在,壹般不需要分割財產,所有* * *和* * *的人都可以和平相處。壹旦遇到拆遷,這種* * *關系就會受到挑戰,部分* * *人的合法財產權很可能會受到其他* * *人的侵犯。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和法律邏輯,房屋所有權人就是被拆遷人。既然他擁有房產,拆遷人(動遷組)就應該和大家協商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數額。但在實踐中,拆遷組往往利用被拆遷人之間的矛盾,與部分被拆遷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以求“速戰速決”。對於被拆遷組排除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外的,往往會與其他家庭成員產生矛盾,從而被剝奪參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或拆遷配套房分割的權利。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但關鍵點是起訴搬遷組還是只起訴其他家屬?還是兩者壹起?根據我國法律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如果拆遷協議遺漏或者排除了被分割房屋的所有權人,合同主體存在瑕疵,合同自然無效。被侵權人當然可以起訴拆遷人,要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但由於拆遷問題的復雜性,當侵權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爭議房屋往往已經被拆遷,被拆遷人在起訴被拆遷人時實際上處於非常被動的地位。而且在其他家屬不配合的情況下,與被拆遷人的官司往往曠日持久,勝訴的機會不大。另壹個考慮是,在拆遷協議沒有損害被拆遷人整體利益,只是遺漏或排除了部分房屋的情況下,可以放棄對被拆遷人的調查。作為壹種訴訟策略,只有將其他家屬列為被告,往往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和動遷組的“配合”,也能達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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