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有兩個。壹種是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案件,稱為公訴案件。壹種是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稱為自訴案件。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除自訴案件外,其他案件均為公訴案件。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有三種:1。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也就是說,只有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會處理,當事人不主動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會處理。法院不主動處理這類案件。根據刑法規定,* * *有四種情況是被告知後才處理的:(1)公開侮辱誹謗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3)虐待家庭成員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壹款規定);(4)侵占他人委托財產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1)故意傷害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3)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刑法第252條規定);(4)重婚案件(刑法第258條規定);(五)遺棄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規定);(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壹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八)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對於這八類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處理的,或者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也就是說,對於上述八種情況,犯罪情節輕微,被害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將直接以自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未立案偵查或者未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的。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