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起訴時轉賬多少錢沒有規定。如果起訴時有借據,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但是否存在實際借貸事實,需要轉賬記錄來證明。建議無論交付多少錢,都要通過調取的方式固定證據。否則,出借人只會依據借條、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會辯稱未收到錢,法院查明事實的難度加大。在處理傳統的小額民間借貸案件中,如果出借人主張是現金交付,但沒有付款憑證,出借人提供了借據並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交付借款的事實存在。對於大額現金:原告只有借款協議和借條,沒有出借大額資金流水憑證,但能夠明確說明大額款項的支付方式、時間、地點、清點方式、交付人,並有相關證據證明事實,被告不否認、不否認,但沒有提交或者不能提交相反證據予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證據予以確認和支持。如果原告只提交了借款協議和借據,但沒有大額資金出借的流水憑證,且未說明大額資金出借的事實,被告否認收到該大額借款並提交證據證明其未收到自己借據中所述的借款,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認真審查出借人是否具有支付巨額資金的能力。原告不能證明支付大額資金事實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證據不足為由,裁定不予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