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向國土房產部門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隨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根據以下不同情況辦理查封手續:
A.查封標的物已出具房地產權證的,提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B.查封的標的物為預售商品房的,應當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預售商品房交易表或者房地產明細表;
C.如果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應先去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詢該土地的權屬情況,並提交查詢的書面結果。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予以查封。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查封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時,需要查詢不動產權屬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制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調查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查詢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提交協助財產查詢通知書,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查詢。
第十三條查封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證人持工作證件和有關法律文書到場,制作封存筆錄,並與在場人員共同清點扣押財物,當場制作封存清單壹式三份。經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房地產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簽字後,壹份交房地產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壹份交公安機關保管人,壹份附照片、視頻資料或者扣押的產權證備查,並在不動產顯著位置張貼公告。必要時,可以張貼標準印章。查封清單應當載明涉案不動產的詳細地址和相關特征,不動產上不宜移動的設施、家具等相關物品清單,並註明是否已拍照或錄像,是否已查封不動產權證書。無法確定不動產相關權利人或者權利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在查封筆錄中註明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