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名稱應遵循以下規則:
1.個體工商戶無需命名:在農貿市場或批發市場經營的商戶大多以攤位號相互區分,沒有具體的商號。個體工商戶只準使用壹個名稱,向登記機關申請核準登記後方可使用。姓名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登記主管機關也可以委托下壹級工商所辦理登記。
2.經營者名稱可以作為字號,不允許使用“中國”字樣:個體工商戶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組成。經營者名稱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業應當反映其主要經營活動或者經營特點。盲前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可以使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允許使用“企業”、“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字樣。
3.同名同姓者,冒用他人姓名者,按先到先得原則罰款: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壹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同壹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的,登記主管機關按先到先得原則進行核實。因此,在同壹登記機關管轄的區域內,個體工商戶名稱與已登記或預先核準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的,不予核準登記。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壹條個體工商戶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壹)有損國家和社會利益的;
(二)違反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不尊重民族和宗教習俗的;
(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四)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名稱;
(五)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軍號;
(六)“中國”、“中國”、“國家”、“國內”、“國際”等字樣;
(七)漢語拼音、字母、外文、標點符號;
(八)語言不符合國家規範的;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和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