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過期的標準是根據食品本身的保質期來確定的,具體時間標準如下:
1.保質期標註為1年或更長的,臨界期為到期前45天(如罐頭、糖果、餅幹等。);
2.如果保質期標註為6個月-小於1年,則臨界期為過期前20天(如方便面、無菌包裝牛奶果汁等。);
3.保質期標註為90天至半年以內的,臨界期為過期前15天(如部分真空包裝冷藏熟食、方便米飯之類);
4.保質期標註為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臨界期為到期前10天(如壹些滅菌肉制品、鮮雞蛋等。);
5.如果保質期標註為16天到不足30天,臨界期為過期前5天(如酸奶、部分零食);
6.保質期標註為15天以下的,臨界期為1至過期前4天(如牛奶、活菌乳飲料、主食、未滅菌熟食、未滅菌盒裝豆制品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22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明知是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