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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受理案件的範圍

派出所受理案件的範圍如下:

1,嫌疑人被派出所當場抓獲;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自首的;

3.群眾把嫌疑犯交給警察局;

4.派出所民警可以通過獲取線索直接破案;

5、其他簡單的刑事案件,派出所有能力查處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壹)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報復陷害罪、非法搜查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刑事案件,以及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

(二)自訴案件,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有證據證明被害人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受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監獄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其他刑事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除貪汙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報復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監管人員毆打體罰罪、軍人違反職責罪以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自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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