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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樣的精神病不負刑事責任?

精神病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必須責令家屬或監護人對其進行嚴格照顧,並進行必要的醫療。在某些情況下,政府會進行幹預,實施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狀態正常,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時犯罪,需要負刑事責任的,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精神病人的法律保護;

1.民事行為能力:專門考慮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狀態;

2.監護制度:精神病人可能需要監護人,監護人負責病人的日常生活和法律事務;

3.醫療權:精神病人有權接受治療,包括適當的醫療和藥物治療;

4.隱私保護:精神病人的隱私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病人的隱私信息;

5.反歧視條款:法律禁止基於精神病人身份的歧視,確保他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平等權利。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不負刑事責任,需要由家屬或者監護人照顧並接受醫療的,政府可以實行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清醒時期或者在辨認和控制能力未完全喪失時犯罪,仍有責任,但可以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精神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中鑒定人的責任能力鑒定:當鑒定人實施危害行為時,被鑒定為患有精神疾病,因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即無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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