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
保理業務的法律規範;
①《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4第5號)、《中國銀行業保理業務規範》(殷偕發[2016]127號);
(2)《商務部關於開展商業保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12]419號)、《商務部關於商業保理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商資函[2012]919號)、《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商業保理行業管理工作的通知》。
(3)《深圳市涉外商業保理試點審批暫行規定》(深經貿信息[2065 438+03]73號);
④《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前海蛇口保稅區保理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引(試行)》等。
票據貼現業務的法律規範;
(1)比爾·勞和商業銀行法;
②《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7]第216號)、《票據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第29號[2016]);(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32號)等。
從適用於保理業務和票據貼現業務的法律規範可以看出,保理是壹項創新業務,商業保理仍處於試點階段,法律規範層次較低。但是,票據貼現業務屬於傳統金融業務,並制定了專門的比爾·勞和相關司法解釋,具有較高的法律規範水平。
(2)債權的流動性和風險不同。
保理業務的客體通常是應收賬款,保理商對供應商是否有追索權取決於雙方的約定。因此,應收保理債權的流動性低,風險高。相應的,保理業務的預期收益率也較高(年化利率約為12%~15%)。
票據貼現業務的客體是應收票據,貼現銀行有權根據《比爾·勞》的規定向付款人(承兌銀行)主張付款,並在付款人拒絕付款時,有權向出票人、背書人、擔保人等當事人進行追索。因此,用於貼現的應收票據流動性更強,風險更小。相應的,從事票據貼現的貼現銀行預期收益率也較低(年化利率約為3%~5%)。
(3)不同的業務資質要求
保理業務:商業銀行和保理公司都可以經營保理業務。
票據貼現業務:《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247號1998)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票據貼現業務認定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依法予以取締。現實中,非金融機構從事票據貼現業務的合法性存在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