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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於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止於死亡,不受智力或精神狀態的影響。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資格,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前提。

自然人從出生到死亡都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也就是說,自然人從出生起就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壹般認為胎兒從受孕時起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如果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則胎兒從未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什麽是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1.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享有國家通過法律賦予的權利和承擔國家賦予的義務的地位和資格。即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可以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2.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自出生至死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決定了民事主體的產生和民事法律關系的形成,民事法律關系始於出生;

3、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工傷事故,只有死者的實際贍養人才有權領取撫恤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擴大解釋,規定遺腹子也有領取撫恤金的權利。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也就是從生到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

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和死亡證記載的時間為準;

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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