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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調解和仲裁程序。

法律主觀性:

解決、調解、仲裁、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四種方式(1)。和解是指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事項達成壹致,從而解決爭議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自由選擇的解決臺與臺之間糾紛的方式,而不是解決合同糾紛的必要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解決,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爭議的方式。(2)調解。和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有兩種調解方式。壹、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依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但是,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機構仲裁的。壹方請求調解,另壹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予受理。雙方接受調解並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因為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壹方不履行,另壹方不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是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糾紛。(3)仲裁。仲裁是指合同爭議雙方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裁決解決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之間沒有仲裁協議的,任何壹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合同糾紛。這是解決合同糾紛最常見的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性: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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