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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2021征地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1。征地要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特別是刪除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30倍的規定。

2.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3.明確強調征地補償要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在征地補償範圍上,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撫恤費的基礎上,增加了農村村民住房和社會保障費用。將農村村民房屋作為單壹補償內容,可以充分體現農民在集體土地上享有的權利。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增加的社保費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4.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和公布綜合地價確定。壹個區的綜合地價應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告,並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或者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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