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錯誤是累積的。我貼壹篇文章妳就知道了。
“談‘大法’不犯‘小法’
沒有規則,就沒有方圓。任何違法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目前相當壹部分人有不犯“大法”而不斷犯“小大法”的心理。妳對我感到驚訝。任何這樣想的人,不僅會犯大錯,最終也會被無情的法律所湮滅。所謂“大法”,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後果相當嚴重。要麽是行為人觸犯了刑法,應依法嚴懲;要麽行為人違反行政法規和民事法律法規,依法應當承擔較重的行政或民事責任。這種“大法”當然沒人敢犯,也沒人願意犯。因為壹旦被侵犯,無論地位有多高,功勞有多大,都只能是自己吃虧的結果。這樣的例子在現實生活中比比皆是,前全國政協副主席程就是其中“傑出”的代表。這裏所說的“罪輕”,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不是很嚴重。要麽是行為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但視其情節、手段和後果,只能依法適用刑罰以外的其他處理方式,如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賠償損失、受到行政處罰或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等;要麽行為人的行為違反行政法規,依法應當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要麽行為人的行為屬於壹般民事侵權行為,只承擔相應的相對較輕的民事責任,如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恢復原狀等。犯“大法”或“小法”都是違法的。有些犯“大法”的人純粹是不懂法,造成了嚴重後果;有的人明知故犯,鋌而走險;有些人因為疏忽、失職、大意,種下了惡果,犯“大法”的人,都受到了法律的嚴懲。至於犯“小法”的人,不僅數量多、次數多,而且造成的社會後果,在某種程度上也不亞於犯“大法”的人。就其行為而言,違背了社會公德,汙染了社會環境,敗壞了社會風氣,尤其對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影響最大。他像瘟疫壹樣危害社會,我們絕不能掉以輕心。任何事物都有壹個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當量變發展到壹定程度,必然會導致質變。人們常說,小洞不補,大洞難塞。奉勸那些經常犯小罪的人壹定不要心存僥幸,要習以為常。如果他們犯輕罪的次數多了,成了習慣,久而久之就會在違法的道路上越走越遠,不僅會給社會和家庭造成嚴重後果,還會把自己推向深淵。好難過!所以“大法”和“小法”都不能犯。(達州市司法局局長李永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