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對物業費繳納的規定:
1,根據合同關於物業費的約定;
2.因業主原因未收房的,需要繳納收房前的物業費;
3.由於開發商的原因,房子無法收回。比如收樓時,業主發現樓盤有質量問題,需要整改,那麽整改過程中要繳納的物業管理費應該由開發商承擔,但具體情況要雙方協商解決。三、物業服務費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1,常規公共服務,主要有以下幾項:(1)主樓管理及住宅裝修日常監管;②房屋設備設施的管理;③環境衛生管理;④綠化管理;⑤配合公安、消防部門維護居民區的治安秩序和安全;⑥車輛道路管理;⑦公共機構服務;
2、有針對性的特殊服務:①日常生活;2商業服務;③文化、教育、衛生和體育;4金融服務;⑤經紀代理中介服務;⑥社會福利;
3.委托特殊服務。
第四,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建成但尚未出售或因開發商原因未按時移交給業主的,物業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繳納;
開發商向業主交付物業以來,物業費由業主繳納,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起始時間等內容。交房壹般是指物業通過綜合竣工驗收,開發商向業主交付交房通知書後的65,438+0個月。
壹般物業費的收取時間通常由當地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或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壹般物業管理費的起征點從購房人驗收房屋之日起計算。但開發商發出入住通知書,購房人無正當理由未收回該樓的,可在入住通知書發出後壹個月開始計算物業管理費。如果業主、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對收取物業費的時間有爭議,協商不成,可以向小區所屬區域的房管局物業管理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