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交貨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因變更合同期限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處理模式
根據以下規則:
(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條款,根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當事人對不履行合同或者擴大損失有可歸責的原因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主張已經履行及時告知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二)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能夠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切實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繼續履行。當事人以合同難以履行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壹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支持。依法變更合同後,當事人仍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當事人獲得政府部門補貼、稅收減免或者他人補貼、債務減免等。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等原因,人民法院可以將其作為確定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的參考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80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