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賭博情節較輕,未達到刑事標準的,可以給予壹般治安處罰,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賭博情節特別嚴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網絡賭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應當堅持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犯罪場所”包括賭博網站中服務器的位置、網絡接入的位置、賭博網站中創始人和管理人員的位置以及賭博網站中代理人和賭客進行網絡賭博的位置。公安機關對跨區域網絡賭博犯罪案件偵查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本著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和訴訟的原則,認真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同時報請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於即將偵辦的重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網絡賭博案件,公安部經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協商,必要時可以指定管轄。
為保證案件及時結案,避免超期羈押,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審查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提出管轄異議,或者辦案單位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查後,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轄,不再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03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在國(境)外組織賭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