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遺失物自公告拾得之日起半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公安機關取得無人認領的物品後,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上繳有關部門(如民政、財政),或者委托這些部門對無人認領的物品進行拍賣,全額上繳國庫。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失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如果不知道,要及時發布招聘公告。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遺失物被領取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的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公告拾得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壹十六條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拾得遺失物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壹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的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三百壹十八條遺失物自拾得公告發布之日起壹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三百壹十九條發現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辦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