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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順序和民事訴訟的處理

確定民事訴訟管轄首先是級別管轄,看案件在哪個級別的法院管轄,壹般是由基層法院管轄;其次,根據屬地管轄的內容,分為壹般屬地管轄、特殊屬地管轄和專屬管轄三個重點來把握。這就需要對案件的民事法律關系進行分析,有針對性地選擇上述三個法域的內容。

法律分析

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是:壹是便於當事人進行訴訟;二是便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三是確保案件公正審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第四,兼顧各級人民法院的職能和均衡負擔;五是確定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六是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這是涉外民事案件確定管轄的原則,也是獨立主權國家的司法原則;第七,管轄不變原則,這是民事訴訟中確定管轄的重要原則。所謂管轄不變原則,是指以起訴時為準確定案件的管轄,起訴時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管轄權的恒常性包括等級管轄權的恒常性和地域管轄權的恒常性。等級管轄的恒常性主要是指案件的等級管轄不會因起訴時標的物數量的增減而受到影響。不變的屬地管轄,是指根據起訴時的標準確定屬地管轄後,在訴訟過程中,案件的屬地管轄不會因決定管轄的因素發生變化而受到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條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後確定管轄的,不得因當事人提出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而改變管轄,但違反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和按照第壹審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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